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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順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暨其中本金90,315元整自民國110 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順強於民國91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7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99,929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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