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974,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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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李麗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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