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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洪國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8,335元,以及主張自民國110年4月23日起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如:帳務資料)
三、請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釋明文件。( 經查借貸契約書上之債權人未載姓名,似並非本件債權人或第三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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