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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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