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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薛長華即新其生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新其生企業行為獨資事業,負責人為薛長華,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薛長華即新其生企業行」,並補正具狀人處負責人「薛長華」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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