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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及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一致(聲請狀附表內容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詳實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之記載。
聲請人於111 年1 月6 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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