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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郭國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 人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怡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3月3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無任何不動產及動產,名下僅存款新台幣(下同)100元,有債務人109年12月9日聲請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壽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2日國壽字第110050521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陳報狀、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110)新產法簡發字第98號函附卷可稽。
又債務人上開存款100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繳,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可憑。
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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