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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阮和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阮瑞恩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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