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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22號
聲 明 人 王徐麗珠
王榮輝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王坤泰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王坤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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