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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游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月瓊、羅月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其原始設定之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羅天雄所有,即本件抵押權所及部分)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異動索引,俾利本院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及抵押權移轉變更之歷程。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羅天雄業於民國99年8 月24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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