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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林尚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新宏達土木包工業及第三人沈志達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簽發本票2 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600 萬元、②16,375,000元,到期日均為110 年7 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嗣相對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110 年2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新宏達土木包工業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4,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 年1 月26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里平段508、515 、598 、602 、605 、606 、607 地號共7 筆土地,於110 年5 月26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尚慶,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上開本票2 紙到期日屆至後,聲請人向債務人新宏達土木包工業及第三人沈志達為付款之提示,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尚慶,及債務人新宏達土木包工業,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508 0 1 01.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尚慶;
信託委託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2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515 0 0 43.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尚慶;
信託委託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3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598 0 0 50.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尚慶;
信託委託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4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600 0 19 16.00 全部 所有權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5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602 0 2 27.00 4分之1 所有權人:林尚慶;
信託委託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6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605 0 2 72.00 1600分之1162 所有權人:林尚慶;
信託委託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7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606 0 0 29.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尚慶;
信託委託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8 屏東縣 里港鄉 里平 607 0 0 67.00 全部 所有權人:林尚慶;
信託委託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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