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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相 對 人 謝自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自豪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72萬元、②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8年11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60萬元、②4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8年11月28日起至138年11月28日止、②自108年11月28日起至115年11月28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其中部分於110年1月28日未依約償還,經聲請人於110年6月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0年6月3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借款①部分自110年6月28日起、②部分自110年5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361,995元、②322,41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法通知相對人謝自豪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萬丹 崙頂 2701 0 1 69.00 6分之1 002 屏東縣 萬丹 崙頂 2701-8 0 0 89.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001 952 三青路185巷1號 崙頂段270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1.22 、二層44.64 、三層44.64 ,總面積140.50 陽台32.6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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