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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峯鳴
相 對 人 陳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鄭丞宏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 年1 月21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原設定義務人陳彥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歷經移轉變更後,於109 年10月27日因受託人變更,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小燕,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異動索引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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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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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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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長治鄉 │復興│ │254 │ │0 │1 │45.55 │2分之1│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鄭丞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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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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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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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6 │德成巷1之12號 │復興段25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2.60 、二層62.60 、│屋頂突出物│2分 │信託委託人:│
│ │ │ │ │、三層樓房 │三層62.60 ,總面積187.80│6.38 │之1 │鄭丞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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