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張秀玉
相 對 人 黃綵蓁
曾榮興
曾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綵蓁、曾榮興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
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黃綵蓁、曾俊凱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㈡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
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綵蓁、曾榮興及曾俊凱共同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6 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5 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8月15日 │50,000元 │未載 │110年5月30日│CH551892 │ │
├──┼───────┼───────┼──────┼──────┼─────┼──┤
│002 │107年10月15日 │50,000元 │未載 │110年5月30日│CH762439 │ │
├──┼───────┼───────┼──────┼──────┼─────┼──┤
│003 │107年8月15日 │50,000元 │未載 │110年5月30日│CH694928 │ │
├──┼───────┼───────┼──────┼──────┼─────┼──┤
│004 │107年10月15日 │50,000元 │未載 │110年5月30日│CH762440 │ │
└──┴───────┴───────┴──────┴──────┴─────┴──┘
┌────────────────────────────────────────┐
│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2月15日│50,000元 │未載 │110年5月30日│CH280058 │ │
├──┼──────┼───────┼──────┼──────┼─────┼──┤
│002 │108年2月15日│50,000元 │未載 │110年5月30日│CH280064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