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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盧仁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嘉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票號148579號本票之票面金額(應為新臺幣10萬元),並更正聲請事項之金額(總金額應為320萬元)。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JC148579、JC148580、JC148581、JC148582、JC148583、JC148584、JC148585、JC148586)8 紙之提示日(是否均屆期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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