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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曾献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志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潘志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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