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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20號
聲 明 人 江承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江貞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0 年7 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江貞川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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