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1號
聲 明 人 簡李謹
兼上列一人
監 護 人 簡佑蓉
聲 明 人 簡居在
簡碧珠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除就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簡佑蓉之聲明駁回外,其餘部分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簡李謹係被繼承人簡居寶(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 ○0 號)之母,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簡居寶於110 年1 月30日死亡,聲明人簡李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簡居寶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簡李謹(監護人:簡佑蓉)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簡李謹(監護人:簡佑蓉)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簡居寶之遺產負擔。
四、至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簡佑蓉均為被繼承人簡居寶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惟本件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簡李謹為簡居寶之繼承人,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及簡佑蓉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