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繼,948,202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藍麗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31,00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因第三人即債權人鄭蕙如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債權人為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遂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藍麗煌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913號裁定選任由聲請人任之。

又債權人鄭蕙如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並取得109 年度司拍字第258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嗣後再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藍麗煌之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23079 號受理在案。

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先於110 年3 月23日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3 月31日取得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申請被繼承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查詢被繼承人投資資料,嗣於110 年3 月24日申請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辦理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遺產管理人之登記,再於110 年3 月31日申請被繼承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復於110 年4 月1 日編制遺產清冊,最後則於110 年4 月15日收受本院民事執行處詢價通知,並參與被繼承人所遺留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執行程序,為此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及通知、臺灣金服109 年度屏金職酉字第427 號通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 年內移轉財產明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法拍網路查詢資料、登報文件及收據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1147號、106 年度司家催第17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藍麗煌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並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0,000元。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藍麗煌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1,000元【計算式:30,000元+1,030 元(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之聲請費及郵資費用)+ 60元(網路申領電子謄本交易憑證2 件)+30元(高雄市新興區戶政規費收據1 件),千位以下4 捨5 入】。

五、又本件聲請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 元,應屬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之,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