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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秋聰律師即余昭蓉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余昭蓉破產事件,提出最後分配完結報告,聲請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又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破產人余昭蓉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業依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公告之更正分配表全數分配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管理人製作更正分配表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裁定認可並公告,破產人余昭蓉雖然對更正分配表聲明異議,但經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駁回其異議,破產人余昭蓉再提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破抗字第1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卷附各該裁定書可稽,則破產管理人依更正分配表分配完畢,亦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及存摺明細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爰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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