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家救,89,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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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江坤哲
非訟代理人 駱憶慈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吟秋即林雯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110 年度家補字第347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專用委任狀、審查表、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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