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家繼訴,2,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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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郭森水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被 告 郭明忠

被 告 郭潘牡丹

被 告 郭銘豐

被 告 郭富敏

被 告 郭富強

被 告 郭昆能

被 告 郭順鐘

被 告 郭順響

被 告 郭順發

被 告 黃仁怡

被 告 黃珀琪

被 告 黃瓊瑠

被 告 郭潘玉蘭

被 告 郭清良


被 告 郭清長


被 告 郭長榮

被 告 徐風連



被 告 郭哲皓



被 告 郭心怡



被 告 郭長滿



被 告 郭秀菊


被 告 郭秀娥

被 告 郭森松

被 告 郭森南

被 告 郭森枝


被 告 郭潘金英

被 告 郭連福

被 告 郭連盛



被 告 蘇崇文

被 告 蘇虹頤

被 告 郭秀霞

被 告 郭秀碧

被 告 陳秀桃

被 告 鍾文財


被 告 鍾文源

被 告 鍾文成

被 告 鍾錦富
兼被告鍾恭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鍾玉妹
兼被告鍾恭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趙安朝


被 告 趙秀鳳

被 告 趙菊英

被 告 周建忠

被 告 周建文

被告兼前列
5 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秀枝


被 告 趙秀美(Hsiumei Chao)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鍾錦富、郭鍾玉妹為被告鍾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鍾恭妹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10 年7 月11日死亡,被告鍾錦富、郭鍾玉妹為其繼承人,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及繼承系統表可參。

惟被告鍾錦富、郭鍾玉妹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是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鍾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本件已訂於110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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