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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通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豔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7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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