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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琦恩即陳元華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琦恩即陳元華自民國111 年2 月7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 、9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1,098,798 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曾於95年間以書面向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嗣協商成立約定自95年8 月起,分84期清償,利率4.39%,每月清償17,986元,惟聲請人因工作不穩定,終致無法負擔協商款而毀諾。
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
經查:
㈠、聲請人於96年5 月毀諾,有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96年1 月以投保薪資17,400元投保勞保於寶健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則以勞保薪資扣除扣除以96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509 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後,僅餘7,891 元,顯低於上開協商款,堪認聲請人前成立之95協商方案,衡情應為銀行等債權人僅考量債權數額之清償,而未慮及聲請人經濟能力所為之協議,應認其毀諾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生。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稱現於民眾醫院擔任個管師,每月所得31,520元,有民眾醫院在職服務證明書可參,堪信屬實。
至聲請人現在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25,044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1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7,076元為計算基準。
另聲請人之母,現年71歲,105 至109 年無所得,名下有7 筆不動產,有戶籍謄本、105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母名下雖有不動產,惟未經變價前無法用以支出相關生活費用,自堪認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而據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手足共2 人平均負擔,又其母每月領有老人補助7,759 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稽,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4,659 元(計算式:【17,076-7,759 】÷2 =4,65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逾此部分,不予列計。
㈢、基上,聲請人既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議顯有重大困難,且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僅餘9,785 元(計算式:31,520-17,076-4,659 =9,785 )。
至聲請人名下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該公司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送金單可考,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
而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債務已達1,105,177 元,有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
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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