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監宣,336,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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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林廷隆


相 對 人 蔡蓮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蔡蓮雪(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蔡蓮雪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之母蔡蓮雪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1日經本院以110 年度監宣字第17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指定林雪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茲因受監護宣告人蔡蓮雪因跌倒而多處骨折後,現精神及健康狀況急速惡化,除需專人半日看護外,另需各類輔助藥品維繫體力,致每月需花費之基本生活費、安養、看護及耗材雜支費用高達新台幣(下同)81,000元,未來亦有可能隨蔡蓮雪健康情況影響而調整半日看護為全日看護,則每月費用又將提高至117,000 元,惟蔡蓮雪之每月收入僅有59,000元(即優惠存款利息49,132元+每月房租收入10,000元=59,000元),顯入不敷出。

蔡蓮雪所有台灣銀行帳戶固有公教人員優惠存款4,212,200 元,然需用以衍生每月利息49,132元作為安養費用,實難以貿然動用;

又聲請人之父林振和死亡後,聲請人之胞弟林志隆因對父母遺產分配方案有所不滿,拒不提供授權書憑以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等手續,致蔡蓮雪迄今無法取得遺產中之現金存款作為安養費用或其他用途,蔡蓮雪所有生活支出均由聲請人承擔。

查蔡蓮雪名下尚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不動產,蔡蓮雪曾於106年7 月1 日親筆寫下交代聲明,授權由聲請人全權將其名下位於屏東之不動產予以處分,考量蔡蓮雪之後續照護仍須花費龐大費用,對於聲請人之經濟壓力實為沉重,為維持蔡蓮雪之生活必須支出,擬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出售,以取得價金作為日後醫療照顧及生活費用,使蔡蓮雪受妥善照顧。

再附表所示編號1 、2 之不動產已老舊,修繕不易,參酌當地土地實價登錄行情減去預估財產交易所得稅、仲介費用等規費,如以300 萬元價格出售約可獲得280 餘萬元,故擬以300 萬元上下出售;

另附表所示編號3 之不動產已長年閒置,出口狹小、不易通行,前曾多次出售均難以成交,參酌該地目前公告現值為1,127,000 元,鄰近土地實價登錄行情則平均出售價格為359,975 元,因此擬先以公告現值打8 折即901,600 元出售,爰依法聲請准許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俾使受監護宣告人蔡蓮雪繼續受妥善照顧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母蔡蓮雪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7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林雪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又受監護宣告人蔡蓮雪身體狀況必須長期照護,且照顧費用甚鉅,聲請人與關係人林雪娥均到庭陳述及證稱有必要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籌措蔡蓮雪未來之安養照顧費用,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17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仁醫院收據、受監護宣告人蔡蓮雪每月生活雜費支出記載筆記影本、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即屬可信。

從而,聲請人聲請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蓮雪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未來安養所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

因此,本件聲請人於處分蔡蓮雪之財產後,即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蔡蓮雪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財 產 項 目 權利範圍 1 屏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1平方公尺) 全部 2 屏東市○○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段0 巷00弄0 號,面積:86.94 平方公尺) 全部 3 屏東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0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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