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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朱芷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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