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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曾美玲
訴訟代理人 曾敏薰
被 上訴 人 林文豪
訴訟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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