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聲,41,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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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蔡寶珠


上開聲請人就其與黃雲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就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27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為證明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2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自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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