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江美蘭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另系爭土地上如有建物,亦應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資料;
並提出系爭土地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