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補,385,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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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陳明睦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李華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該地號上坐落之40建號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

而本件土地及建物之買賣金額,依原告起訴時所檢附之買賣契約書,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是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50,000 元,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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