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王順良
訴訟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緣珠、李OO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000 ○0000地號及同段174 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二、被告王緣珠、李OO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李OO之姓名資料。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