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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陳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莉苓即兆拓商號、李鴻智間返還財產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次查,本件原為調解之聲請,經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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