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補,450,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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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鍾亦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稘翔、許宸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繳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萬9,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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