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原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熊厚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鄭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75,000 元(計算式:1,225,000 +1,650,000 = 2,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75,000 元(計算式: 1,225,000+1,650,000 =2,8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3,177元,尚應補繳16,335元。」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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