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補,466,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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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盧明隆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祿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792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 萬4569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18元,原告溢繳792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編號 土地及建物 面 積 現 值 應有部分 價 額 1 恆春鎮○○段0000地號 108.28 0000000 1/2 0000000 2 ○○段000建號(門牌號碼:恆春鎮○○路000之1號,基地:○○段0000地號 詳如房屋稅籍 92700 1/2 46350 3 恆春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17/20000 923.23 235401 1/2 117701 4 ○○段000建號(門牌號碼:恆春鎮○○路000巷000弄00號0樓之2,基地:○○段000地號,含共用部分) 詳如房屋稅籍 193400 1/2 96700 合 計 0000000 1.○○段0000地號土地現值計算式: 108.28㎡×28700元/㎡=0000000 0.○○段000 地號土地現值計算式: 923.23㎡×23500元/㎡×權利範圍217/20000=23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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