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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繁章(兼陳鄭素月承受訴訟人)
曾冠瑛
陳奕然
陳姿蓉
陳麗玲(兼陳鄭素月承受訴訟人)
陳杏姬(即陳鄭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卿(即陳鄭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杏慈(即陳鄭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佑宗(即陳鄭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培逸、陳順成間110 年度訴字第165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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