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訴,203,2021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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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進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其新台幣(下同)60,000元本息,並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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