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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怡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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