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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被 告 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明和
人
被 告 林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積欠本金」欄所示之幣別、金額及按如附表「借款年利率」、「逾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麒公司)邀同被告劉明和、林宥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8月11日與原告簽立週轉金借款契約,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 至4 之新臺幣借款,另於109 年6 月12日與原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向原告借貸如編號5 之歐元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及到期日各如附表所示。
詎品麒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995,260 元、及25345.68歐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迄未還款,依約品麒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其清償如附表所示積欠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
被告劉明和、林宥辰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亦應連帶負清償之責。
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我們確實有借錢,也有部分款項沒有還清,我們公司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因為這波疫情影響,導致貨品無法進口,連帶也無法出貨給廠商,沒有資金收入,因而無力清償,我們不是借了不還,只是受疫情影響,會盡力還款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牌告匯率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6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得認為實。
至被告上開意見,雖與本件事實認定無關,惟允由其等與原告協商清償條件為宜。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 借款年利率 │逾期日即利│ 違約金 │
│ │ │ │ │息起算日 │ │
├──┼──────┼──────┼──────┼─────┼───────┤
│ │ │ │自109 年8 月│自109 年12│均自逾期日起至│
│ │新臺幣 │新臺幣 │11日起至1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1 │1,800,000 元│1,581,700 元│年3 月27日止│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為年息1%,自│ │,按左開利率 │
│ │ │ │110 年3 月28│ │10% ;逾期在六│
├──┼──────┼──────┤日起改依郵局├─────┤個月以上者,按│
│ │ │ │二年期定儲利│自110 年1 │左開利率之20% │
│2 │新臺幣 │新臺幣 │率加碼1.405%│月11日起至│計算違約金 │
│ │200,000元 │170,196元 │,目前為年息│清償日止 │ │
│ │ │ │2.25% │ │ │
├──┼──────┼──────┼──────┼─────┤ │
│3 │新臺幣 │新臺幣 │按郵局定儲利│均自110 年│ │
│ │475,000元 │193,196元 │率(1 年期)│2 月17日起│ │
├──┼──────┼──────┤加碼1.44% ,│至清償日止│ │
│4 │新臺幣 │新臺幣 │目前為年息2.│ │ │
│ │25,000元 │10,168元 │25% │ │ │
├──┼──────┼──────┼──────┼─────┤ │
│5 │ │ │原告放款基準│自110 年1 │ │
│ │ │ │利率(季調)│月21日起至│ │
│ │歐元38,142 │歐元25345.68│加碼3.5%,目│清償日止 │ │
│ │ │ │前為年息6.0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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