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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林碧洋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輸合作社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被 告 黃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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