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霖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楊建彰(原名:楊昭宏)
楊振豐
楊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及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雨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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