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