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鍾青珍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珮瑾、鍾美梅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坐落屏東縣○○○○○段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17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增補契約書所載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已繳納14,464元,尚應補繳6,3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