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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士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祥、楊呈祥間110 年度訴字第524 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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