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淑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