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 告 陳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尤淑珍
尤坤湖
尤坤治
尤坤明
趙曉韻
陳順添
李陳月妹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阿娘
被 告 陳順枝
陳冠達
游雅芬
張美雀
張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11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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