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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陳文和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複代理人 魏韻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光喜
法定代理人 陳永盛
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及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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