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牧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定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