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重訴,83,202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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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定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玟君即李雯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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