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重訴,92,2022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家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